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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力度加大 这些药商3年禁入无锡公立医院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1月3日,无锡市卫计委印发《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界定准则、不良记录和黑名单情况,并提出对应的惩罚措施。
 
通知要求,对一次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而针对列入“黑名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要求3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实际上,针对列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的药商,各地都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治,并且惩罚力度各有不同。
 
例如,今年1月2日,广东9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
 
其中要求,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治理局面。
 
2017年1月10日,山东省卫计委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另外,早在2015年,甘肃省就曾印发《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表示,列入“黑名单”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公示期为一年,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药商和医疗机构每个季度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追踪整改情况;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实际上,医药反腐是业内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笔者了解到,此前,就有业内专家指出,药品质量问题特别是假劣药出现在公立医疗机构,其背后一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
 
该专家表示,药品回扣泛滥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其根据原因是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存在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假劣药发生的概率。要想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有保障,社会反腐与公立医院内部廉政建设不可缺。
 
从目前来看,医药反腐力度已经越来越大,将有利于我国医疗机构的稳定运行,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来源:中国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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